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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通過向關聯方轉售提價
          作者:    發布于:2022-05-24 07:10:42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        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(2022年第4號),提出了哄抬煤炭(國產動力煤,下同)價格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,明確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通過向關聯方轉售,再由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。

          例如,陜西煤炭(5500千卡,下同)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的合理區間上限為520元/噸。當地某煤炭企業與其控股的貿易公司簽訂一份煤炭中長期合同,約定以450元/噸的出礦價格供貨,但該貿易公司隨后以550元/噸的出礦價格將該批煤炭銷售給電廠,售價超出當地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,一般可視為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。


  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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